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接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之三

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审查重点:
 (1)工程选址(线)的制约性因素评价结论是否正确;
(2)工程选址(线)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有量化指标;
(3)主体设计中项目组成、工程占地、工程布局、土石方平衡、表土剥离与保护利用、取土(砂、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施工组织等分析与评价是否全面、准确;
(4)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是否合理。
具体要求如下:
5.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对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2008)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对存在制约性因素又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要求。重点说明以下几方面: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严格避让;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制扰动地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的要求。
(2)是否处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根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无法避让时,应参照上一条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3)是否避开了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4)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是否占用了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5)是否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
经过环境敏感区域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5.2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从工程占地面积、扰动地表和损坏植被数量、土石方挖方量及填方量、取土(石、料)量、弃渣(土、石)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危害大小、可恢复程度等方面,对主体工程比选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是否认可主体工程推荐方案。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且无其他明显制约因素的,对主体设计的推荐方案应不予认可。
5.3 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对主体工程推荐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设置、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场设置、施工方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5.3.1 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分析评价
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公路、铁路工程填高大于 20m,挖深大于 30m 的,应有桥隧比选方案。
(2)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3)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优化工程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项目填高大于 8m 应优先考虑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应优先考虑隧道、
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应优先考虑阶梯式布置。
 
5.3.2 工程占地分析评价
分析主体设计的占地情况,评价占地面积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规定。分析给排水、供电、对外交通、工程边坡、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占地等是否存在漏项和满足施工要求,并进行补充完善。
分析占地类型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5.3.3 土石方平衡分析评价
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分析各工程区域土石方挖方、填方、借方、弃方量是否合理,对漏项和不足的应补充。
(2)按自然节点、运距等,根据施工时序情况,分析主体设计中土石方调配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3)分析主体设计对工程弃土弃渣的利用情况,提出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方向(本项目加大利用、邻近项目调配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永久弃方。弃方中应将弃土和弃石(渣)分别堆放。
5.3.4 取土(石、料)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取土(料)场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评价:
(1)是否位于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2)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3)是否避开城镇、景区和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5.3.5 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场的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认可。
(1)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安全的。
(2)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
(3)影响行洪安全的。
(4)布设在流量较大沟道,未进行防洪论证的。
5.3.6 施工方法(工艺)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是否满足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扰动范围、减少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先拦后弃等要求。对于本阶段主体设计中尚未涉及施工方法(工艺)相关内容的,应明确水土保持要求。
5.3.7 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 应按分区,从表土剥离与保护、截(排)水与雨水利用、地
面防护、弃渣拦挡、边坡防护、植被建设等方面,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5.3.8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通过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的界定原则,将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并明确其位置、结构类型、规模,给出工程量及投资。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参见附录 3。
5.4 结论性意见
(1)应明确以下结论:
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
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3)主体工程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2)必要时,应提出主体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完善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6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审查重点: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是否准确;
(2)防治分区是否合理,层次是否分明。
具体要求如下:
6.1 防治责任范围
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应根据工程设计资料,通过现场查勘确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分县级行政区域列表说明防治责任范围。
(2)填海造地面积计入项目建设区;占用海域但不形成陆域的面积不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3)风沙区为了维护本工程安全进行的治沙措施占地,可作为特殊用地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6.2 防治分区
(1)线型工程可按土壤侵蚀类型区、地形地貌或气候带划分一级区,按项目组成和工程特点划分二级区、三级区。
(2)直接影响区一般不单独划分防治区,归入相应的建设区,但井采矿的采空沉陷区等,应单独划分防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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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11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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