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厂房水土保持方案
编  号:11134-651
型  号:11134-651
更新时间: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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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水土保持方案

1、《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士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根据《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天津市全境均属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土方挖填对土地产生扰动的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对于建设项目的制约性

  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部门对项目不予立项。天津市及各区县行政许可部门(行政审批局)对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都有明确要求。

3、行政主管部门督查

  市内和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水保监督执法要是查处了,除了罚款还要整改补做,成本更大了。建设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有可能要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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