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期限的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期限的依据

(1)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期限的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第24号令修订)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技术评审、现场勘察期限)。
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技术评审、现场勘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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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20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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