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

(由“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并)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1号)第二项第(十)子项规定:“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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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20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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