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试点指导意见

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试点释放的信号指导意见

近期两个关于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落地的《通知》陆续出台。 
一个是2018年11月27日,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水利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水土保持评价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提出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由其管理机构(或场地平整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按照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建设项目,可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向审批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需履行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网上在线备案。
——统一组织对区域内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已完成开发建设的区域应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与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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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14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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