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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理的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9-12-30 11:11 浏览次数:

水土保持监理的的要求
水土保持监理是保障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监理报告是后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要求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要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须请有相应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其他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可由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工作,但应配备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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