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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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9-12-30 11:12 浏览次数:

第三方机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各地方政府结合地区实际,出台更加严格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者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工作不再局限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如《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规定所有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均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另外,由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废除,监测工作的开展仅具备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即可开展。由于水土保持监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监测结果不仅服务于建设单位完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以及后续验收工作,而且服务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用于日常监管,因此,如何筛选具备监测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做好监测工作的重中之重。
 
监测数据的获取来自于日常调查、定期观测和数据分析,是一项琐碎而繁琐、考验智力与体力的一项技术活动。监测报告与设计方案最大不同在于,监测数据是不可复制和修改的,因此,选择一个专业靠谱的服务机构至关重要。
 
虽然监测工作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但是监测的责任主体依然是建设单位。如果服务机构数据造假,则建设单位将最终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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